2023年3月14日16时许,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深汕段桥梁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为199.5万元人民币。 2023年7月31 日, 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深汕段桥梁工程“3·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深汕段桥梁工程“3·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相关单位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概况
(一)成立评估组
2024年2月2日,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住建水务局、赤石镇政府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评估组,评估组根据《深圳市进一步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意见落实情况评
估工作方案》《事故调查报告》等文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二)确定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 确定此次评估对象为湖北达赛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达赛斯公司)、安徽国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慕公司)、区住建水务局、 区应急管理局、赤石镇政府。
2.确定评估内容。评估组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评估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和工作成效,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三)开展评估工作
1.评估组依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调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深汕段桥梁工程“3·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以下简称“3·14”事故)案卷资料, 了解相关情况, 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2.评估组通过审查材料、走访现场、座谈问询等方式了解湖北达赛斯公司和安徽国慕公司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具体举措及工作成效,并形成了初步意见。
3.评估组通过查阅区住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赤石镇政府关于“3·14”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评估三个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了初步意见。
4.评估组研究讨论, 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相关执法文书、相关政府部门落实情况报告等文件, 已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具体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情况
1.湖北达赛斯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瞒报此次事故,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湖北达赛斯公司处以人民币1395000元(壹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
2.安徽国慕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员工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作业现场未设置临边防护及未支搭安全网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
徽国慕公司处以395000元(叁拾玖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
(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情况
1.李某令,湖北达赛斯公司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瞒报此次事故,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项目工地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29004.4元(壹拾贰万玖仟零肆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
2.常某强,湖北达赛斯公司安全员。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常某强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人民币12141.4元(壹万贰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湖北达赛斯公司已暂停常某强
担任项目安全员一职。
3.周某涛,安徽国慕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27719.6元(贰万柒仟柒佰壹拾玖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
4.朱某静,安徽国慕公司项目安全员。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朱某静暂停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对其处以人民币20216.2元(贰万零贰佰壹拾陆元贰角)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罚款已自行缴纳至指定银行。安徽国慕公司已暂停朱某静担任项目安全员一职。
三、事故发生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湖北达赛斯公司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湖北达赛斯公司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
面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强化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满足时长要求,确保工人熟悉作业环境和安全作业条件。
3.落实高风险及关键工序领导带班、跟班作业制度。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方案,及时纠正工人的违章行为。
4.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有效可用,在桥墩拆模现场设置施工通道,脚手架设置临边护栏防护。
(二)安徽国慕公司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安徽国慕公司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了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全体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为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学习。加强对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 岗前培训和教育,增强作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
2.强化警示标识管理,在作业区域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事项和危险区域;加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安全设施有效完好可用。
3.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施工方案施工,杜绝违章作业、违规作业;在拆模作业现场设置施工通道和脚手架安装临边防护,在施工通道和脚手架下层搭设安全网。
四、相关部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区住建水务局
区住建水务局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如下:
1.吸取事故教训, 召开警示会议。 区住建水务局于2023年3月27日组织全区在建项目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建设工地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会,要求在建项目立即开展安全教育警示培训,提升参建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在建项目按照“一线三排”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督促在建工地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风险点危险源“一项目一清单”,强化重大风险源和危大工程管控。
2.加强监管,督促在建项目落实主体责任。区住建水务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汕建水通〔2023〕190号), 要求在建项目各参建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辨识高坠事故风险、制定防高坠施工方案、突出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加强过程管控;要求区质安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检查、严格监督执法。
3.加强对铁路项目巡查。 2023年3月至8月, 区住建水务
局向深汕段桥梁工程项目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份,督促项目完成隐患整改28项。
(二)赤石镇政府
赤石镇政府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如下:
赤石镇政府加强对辖区在建工程及小散工程开展巡查工作,对在建工地及自建房检查重点针对外架、模板、施工临时用电、挑架、井字架、塔吊、基坑支护,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辖区内8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共17处,现场要求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相关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均已落实到位;湖北达赛斯公司和安徽国慕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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