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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自来水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合作区供水行业规范化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简化水价分类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自来水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自来水价格分类

  自来水价格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实行单一制阶梯水价,综合水价调整为2.31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分类水价详见附件)。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第一阶梯水量为0-27(含)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为27-37(含)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为37立方米以上。三级阶梯水价比例按照1:1.5:3确定。三级阶梯水价分别为1.70元/立方米、2.55元/立方米、5.10元/立方米。水量按月度周期计量,当月度水量达到分档水量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计量在月度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2.63元/立方米。全面实行单位用户超计划加价水费制度。(具体参照《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种用水价格为9.29元/立方米。

  (四)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水价,不执行阶梯水价。合表用户水价为2元/立方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水户可向自来水经营企业申请执行合表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对享受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经有关部门核定的优抚人员家庭减免收费水量12立方米/户·月,超过部分按阶梯水价制度执行。

  (二)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自来水价格向租户收取水费,相关共用设施用水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三)进一步深化居民用户自来水直接抄表收费到户工作。

  (四)居民小区供水加压设施属于物业管理范畴,供水加压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管理成本。在抄表到户实现之前,对居民类自来水中间层的趸售价格政策,即:各自来水经营企业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基准价扣减8%向自来水中间层计收,自来水中间层则统一按政府规定的零售水价向终端用户计收,不得另行收取加压等其他费用。

  (五)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的,超基本水价加价部分,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计划用水部分参照《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六)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加价收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七)自来水经营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新的自来水价格政策,做好宣传解释、用户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平稳实施。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确保自来水水质安全和质量,提高用户满意度。

  (八)第一级用水量按每户4人以下(含4人)确定,每增加一人各级用水量相应增加7立方米。

  四、实施时间

  以上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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