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吉平(身份证号码452223xxxxxxxx1030):
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汕公(赤石)行罚决字〔2024〕83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作出的《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催告书》【深汕公(赤石)催字[2024] 4号】,因未能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及滞纳金伍佰元,共计壹仟元(1000.00元)(缴纳方式:线下到交通银行缴纳,收款账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收款账号:44306629201300536952201,缴纳时备注覃吉平缴纳罚款)。
二、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三、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警官,联系电话:18100289825。
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
2024年11月8日
手机扫一扫打开当前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