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1月1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公地址:深汕特别合作区大德路城市综合服务厅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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