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办法》共5章22条。 第一章“总体管理要求”共4条,主要明确了《操作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口岸主管部门和口岸查验单位的权责。 第二章“验收启用程序”共6条,主要明确了项目验收申请主体、项目申请受理主体、申请受理的程序及相关部门的审查内容与流程、验收及协调工作内容与程序,以及批准决定的时限等相关要求。 第三章“验收启用要求”共3条,主要明确了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应当符合的前置条件以及组织验收的具体内容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启用后续管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口岸主管部门、口岸查验单位及有关部门、项目经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形、应当予以暂停运作或关闭情形做出界定,对已开放启用项目的扩建、搬迁以及调整口岸业务功能的情形纳入《操作办法》适用范围实施管理。 第五章“其他相关事项”共4条,主要明确了申请临时启用的项目和经确认继续保留运作的原水运二类口岸开放范围内码头泊位新建、改建、扩建、搬迁、调整功能等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纳入纳入《操作办法》适用范围实施管理,以及《操作办法》有效期限与上级文件同步至2025年3月23 日止。 相关政策法规:深圳市口岸办关于印发《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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