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以及2017年底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等口岸管理政策文件规定,广东省口岸办对《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开放启用审批管理操作办法》(粤府口字〔2015〕8号)进行修订,于2020年3月23日出台《广东省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口规字〔2020〕1号)。 该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广州、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的管理,下放给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实施。根据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内容,结合深圳口岸工作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制定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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