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我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我区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我区2021年上半年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案
2021年1月6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安监科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从业人员在固定式熔炼炉顶部违章、冒险作业,安监科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深汕特别合作区嘉杰铝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安全员古某某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盈恒实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案
2021年3月11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盈恒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3)(喷粉车间内旋风式除尘器、布袋式除尘器未安装在厂房内的建筑外墙处的单独房间内,房间的间隔墙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4.5.3)(在自动喷粉室内,未安装可靠的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gb15607-2008)4.7)(喷粉区未采用防尘型冷光源灯具照明),共计4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盈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3.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5月1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执法复查,该单位上述问题均逾期未整改完毕。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八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谢某某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停产停业整顿。
特此通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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