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气化装置少于2台,无备用气化装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7.0.1);2.液化石油气瓶组间无防雷接地措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3.液化石油气瓶组间无有效的通风措施(《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 7.0.10);4.燃气管道阀门与用气设备阀门之间未设放散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10.6.6),共计4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汕尾市柏权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12实施标准,由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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