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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1年4月28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朗能电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了(深汕)应急责改〔2021〕1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 2021年5月18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经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对该单位进行执法复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对上述问题均逾期未整改完毕。

  该单位存在的上述4项问题,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十八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1实施标准,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谢某某作出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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