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13”一般淹溺事故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3日16时35分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玉海湾沙滩临赤石河入海口处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88万元人民币。经调查认定,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2·13”淹溺事故是一起因骑马人员冒险涉水骑乘坠海,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对骑行项目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不到位,加之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海边骑行项目的组织单位,未对海边骑行活动的风险进行辨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海边骑行活动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未能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开展防溺水专项应急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根据海边骑行活动风险组织开展防溺水应急救援演练,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处理结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总经理史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2024年6月11日,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5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2001实施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总经理史某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75884.4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某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25日16点30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巡查人员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镇深汕某汽车工业园7号总装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某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员工秦某玉在仓库内从事拆装电线作业活动,巡查人员核验其特种作业证时,秦某玉承认未参加特种作业考试并取得特种作业证,巡查人员在“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输入其身份信息均未查到相关信息;经向某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杨某及秦某玉本人核实,秦某玉未取得特种作业证。巡查人员当场要求该名员工立即停止作业,并要求某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对员工无证作业的行为立即整改。
【处理结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某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8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某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0日上午9点35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肖某廉未全面组织开展本公司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其中未见对隔爆阀、永磁筒、无火焰泄爆装置等安全设施开展危险源辨识;未见对除尘器、风管、风机等设施开展危险源辨识;对原料库、成品库存在的危险源辨识不足。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肖某廉发出了(深汕)应急责改〔2024〕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肖某廉于2024年3月5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完毕。2024年3月13日,经复查,肖某廉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肖某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9日,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02 实施标准的规定,对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肖某廉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广东某工业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2日15点30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广东某工业化有限公司进行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发出了(深汕)应急责改〔202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于2024年3月5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完毕。2024年3月13日,经复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广东某工业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3月19日,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 1001 实施标准的规定,对广东某工业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上述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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