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被我市用人单位招用的,按每人每月85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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