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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施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本条是关于负责资质认可的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规定,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能力包括培训合格情况和业务能力两个方面。

  1. 培训合格情况检查内容:

  (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要求。

  (3)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工程、公共卫生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人员数量、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文件要求。

  (4)所有专职技术人员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2.业务能力情况检查内容:

  (1)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专职技术人员是否能独立完成相应的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能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

  二是“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内容、质控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不能擅自简化工作程序和服务内容。原则上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独立服务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不得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2.工作过程规范要求:

  (1)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委托书),约束各方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合同评审记录。

  (2)收集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立项文件和技术资料等,开展必要的初步现场调查。在对收集的技术资料进行研读与初步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评价方案并对其进行技术审核。

  (3)进行现场调查与记录,做好工作日写实,全面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对象)、检测和评价方法。

  (4)依据有关采样和检测标准规范,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应规范、清晰、完整。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并做好报告的审核。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6)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3.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1)技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必要的质控记录。

  (2)必须保证技术服务中所应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现行有效。

  (3)必须保证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按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或校准,满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4.保密的规范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建立相应保密措施。

  三是“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数据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

  1.数据规范要求:

  (1)评价报告中引用数据的来源应当规范可靠,对于技术服务机构自行检测的数据,要保证样品采集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样品检测检验的规范性;对于委托其他机构检测或采用其他机构的类比数据的,应保证数据来源可靠有效。

  (2)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应用应当规范,数据结果应当按照限值要求进行汇总,数据转换和修约应符合要求,并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等。

  2.内容规范要求:

  (1)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必须满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和职业卫生评价通则、导则、细则等法规标准的要求。

  (2)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至少包含下列13项信息:

  ①标题(例如“检测报告”、“检测与评价报告”);

  ②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测检验机构的地址不同);

  ③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④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⑤所用标准或方法的标识;

  ⑥检测类别;

  ⑦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⑧采样日期(或样品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

  ⑨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采样计划的说明(必要时);

  ⑩检测的结果;

  检测人员、复/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等效的标识;

  结果仅与被检测样品有关的声明(必要时);

  未经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测报告的声明。

  四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技术服务档案是反映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过程的证明,也是评价其技术服务质量和能力的依据,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不仅要建立健全技术服务档案,还应按要求保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服务委托文件(合同、协议或委托书);

  (2)合同评审记录;

  (3)评价、检测的方案、计划及审核记录;

  (4)相关原始记录(如现场调查记录、采样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及原始谱图等);

  (5)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资料(如设计文件、类比检测资料等);

  (6)技术报告及审核记录。

  五是“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三方面内容:

  1.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含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四层文件。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完善规范。体系文件的内容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内容应覆盖评价与检测的主要作业活动,满足有效控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求,并有可操作性。

  3.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有完善的记录,保证其可溯源,并通过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活动,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做到持续改进。

  六是“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

  1.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

  2.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6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评价、检测活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3.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是否严格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有悖其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

  4. 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技术服务机构同时执业。

  七是“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开展的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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