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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补充,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空白,在解决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挂牌成立以来,我区一直未根据自身实际出台适合本区的临时救助相关办法,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临时救助业务出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条件、范围

  支出型救助体现救助的过渡性,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本区户籍家庭或个人、持有本区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家庭及个人、在本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但未持有居住证的个人。

  (二)急难型救助条件、范围

  急难型突出体现救急难,强调救助的时效性,既与支出型救助相互衔接,也与其他社会救助方式相互衔接,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在本区发生上述特殊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以自发生特殊困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急难型救助。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本区居住的人员(含本区四镇(街道)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的非四镇(街道)户籍、未持有本区居住证的非四镇(街道)户籍人员以及在本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并且对居住时间不作严格要求。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核对结果出来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公示期结束后送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审批。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审批自收到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救助金或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另对于急难型救助的申请流程,可以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先行救助。

  (四)救助标准、次数及限额

  允许申请人在符合相应条件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名义或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同时,同一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已获得急难型救助,后续必需支出较高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中,人均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本区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确定的人均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中,人均救助标准一般不低于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救助金额为本区居住的家庭人口数乘以人均临时救助金额;个人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区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区3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均救助金总额超过本区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采用“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方式予以救助。

  (五)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性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本区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管理机构)审批,提高救助时效性。

  (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作用

  鉴于临时救助“兜底”的基本属性,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在明确救助次数、救助金最高限额、救助期限的同时,规定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变通,切实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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