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访谈
时间2024年8月23日 (星期五)10:00
嘉宾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科科长肖伟
主办单位深汕特别合作区
实录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感谢大家今天参与此次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将围绕《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答市民关心的问题。
为更好解读政策,我们邀请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科科长肖伟,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积极参与。下面请嘉宾给大家打个招呼。
肖伟:大家好,我是肖伟,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进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解答。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结合前期收集的网友提问,向本次访谈的嘉宾提问。
代表一:请肖科为大家解答一下合作区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肖伟:一是2007年,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该法规明确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该通知明确说明,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三是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揭牌成立之前,深汕四镇社会性事务由海丰县负责管理,费用收取工作由各镇政府具体负责。因我区目前暂无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并未开展,存在体系不完善、收费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深汕特别合作区暂无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制,未进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为确保收费工作正常开展,并主要由区税务部门随水征收,需制定印发《管理办法》。
代表二:请问本次政策出台参考了哪些政策呢?
肖伟:主要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修订)《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20修订)《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1号)等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持人:《管理办法》出台希望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成效?
肖伟:为规范提升深汕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完善深汕环境卫生管理机制,统一深汕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以下三个目的: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范化,二是生活垃圾处理质量的提高;三是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代表三:请肖科为大家解释一下关于生活垃圾的几个相关概念。
肖伟: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是指生活垃圾转运和利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生活垃圾,不包含生活垃圾前端收集环节。本办法所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的费用。
另外,由于目前合作区内暂时无场所进行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需转运至海丰县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处理,故生活垃圾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概念与深圳市有所差别。
代表四:《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对免缴对象进行规定,请问本次政策编制是否考虑相关群体?
肖伟:是的,本次《管理办法》主要参考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免缴对象的概念范围进行补充。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以及其他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减免对象,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效文件资料,向区城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区城管部门办理手续后将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告知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告知受委托单位。以水为主要原料或者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城管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区城管部门办理后将审核结果告知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告知受委托单位。
主持人:好的,时间过得很快,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就到这里,非常感谢肖科抽空前来为我们答疑解惑、交流分享。谢谢大家的踊跃参与,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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