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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3)〔2024〕38号),将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赤石村马头岭经济合作社、赤石镇圆墩经济联合社、赤石镇圆墩村吉水门经济合作社、赤石镇洛坑村洛坑经济合作社、鹅埠镇鹅埠经济联合社、鹅埠镇上北村鹿湖经济合作社、鹅埠镇西湖村长朗经济合作社、鹅埠镇西湖村老龙坑经济合作社、鹅埠镇蛟湖经济联合社、鹅埠镇上北村南坑水经济合作社、鹅埠镇经济联合总社、鹅埠镇田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8403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土地情况:征收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涉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赤石村马头岭经济合作社、赤石镇圆墩经济联合社、赤石镇圆墩村吉水门经济合作社、赤石镇洛坑村洛坑经济合作社、鹅埠镇鹅埠经济联合社、鹅埠镇上北村鹿湖经济合作社、鹅埠镇西湖村长朗经济合作社、鹅埠镇西湖村老龙坑经济合作社、鹅埠镇蛟湖经济联合社、鹅埠镇上北村南坑水经济合作社、鹅埠镇经济联合总社、鹅埠镇田寮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0.8403公顷,其中,农用地10.2475公顷(耕地2.9129公顷、园地2.0258公顷、林地1.6706公顷、草地0.1987公顷、其他农用地3.4395公顷),建设用地0.5499公顷,未利用地0.0429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批准时间及工作安排

  (一)批准时间:2024年7月19日。

  (二)工作安排:按规定为相关权利人落实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和留用地安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土地补偿、社保

  安置等费用,按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等批后实施手续,按规定办理土地交付。

  四、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2023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3)〔2024〕38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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