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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11-2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4-11-17
失效日期:
分类: 【住建、环保、水务】
文件状态: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7日

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以及深圳市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的要求,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及《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要点(试行)》(粤环函〔2023〕496号)(以下简称“《技术要点》”)并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范围

  深汕特别合作区陆域面积。

  二、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原则

  本划定方案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突出重点:按照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思路,以保护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为重点,突出对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脆弱性高的区域的污染源管控。坚持实事求是、兼顾当前与长远,避免保护不足,防止保护过度。

  (2)分区分级:根据污染防治管理需要,将管控类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按照污染防治的紧迫程度进行分级,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

  (3)适时调整:根据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功能价值等因素的变化情况,结合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适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的划定结果进行调整。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

  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结果如下:

  (一)保护类区域

  深汕特别合作区现无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及日允许开采量≥1000m3的在产矿泉水企业水资源保护区域,暂无需划分保护类区域。

  (二)管控类区域

  根据《技术指南》和《技术要点》,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功能价值分区结果与地下水脆弱性分区结果,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进一步基于全区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确定管控区面积为2.43km2,占全区总面积的0.52%,均为二级管控区。划定结果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4。

  根据《技术指南》和《技术要点》,管控区域内无符合本次评价行业类别范围的企业,无需设置重点污染源清单。

  四、深汕特别合作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要求

  (一)区域内严格限制布局垃圾填埋场,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鼓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地下管线、地下储罐、污水池等可能引起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装置或设施采取悬置或架空的方式,防止隐蔽性渗漏污染地下水。

  (二)鼓励区域内的电镀、印染、有色金属等涉及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或排放的工业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推动企业生产工艺、自动控制升级改造,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区域内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和方案,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及时开展必要的隐患排查及整改,保证防渗措施的有效性。

  (五)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可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制定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对管控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周边监测。

  (六)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管控区内设置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

  (七)区域内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八)通过调查、监测和现场检查发现区域内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渗漏进入土壤和地下水或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升高等迹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阻止污染物泄漏,并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

  (九)区域内严格落实所在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内对应准入清单中的管控要求;加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重点区域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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