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合作区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起草依据
1.《关于在全市加快推进群众诉求服务“光明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2.《光明区平安员奖励办法(试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分为总则、奖励范围和标准、奖励发放程序、法律责任、附则五章。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目的。 为进一步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激励平安员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二)明确《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平安员在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排查隐患、化解矛盾及其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成效的认定及相应奖励的发放(第二条)。
(三)明确“平安员”定义。本办法所称平安员是指自愿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各镇及相关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在区政法办备案的人员。平安员包括:网格员、楼栋长、小区物业、义工、社区“五老人员”、政府部门一线工作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社工、安巡员、建筑工地信息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其中,社区“五老人员”指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两代表一委员”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条)。
(四)规定平安员管理职责。区政法办统筹指导、协调及监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及奖励发放的整体工作;各镇政法办负责平安员工作成效认定与奖励核定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五)明确财政保障方式。平安员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纳入区政法办年度部门预算。若当年出现资金不足的,按有关程序向区财政申拨;年终奖励资金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第五条)。
(六)明确不同类型的奖励标准。 具体规定了群众纠纷类、安全隐患排查类、治安防控类等具体类别的事件中根据不同情形所发放的奖励额度或措施(第六至第十一条)。
(七)规定奖励的确认和发放程序。具体规定了上报及初审——复核的确认奖励阶段及报送——审批——支付的审批发放阶段(第十二条)。
(八)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对平安员弄虚作假骗取奖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隐患线索提供给平安员以供其申报奖励、镇相关职能部门不积极调查核实的上报的隐患线索、未经平安员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不及时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等几种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责任追责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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