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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我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人居环境。以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工作目标,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作为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及收取对象

  (一)收取范围

  收取范围:区内所有生产生活垃圾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

  (二)收取对象

  收取对象:分为居民类(含行政机关团体、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绿化)和非居民类(含工业、商业、特殊、服务、基建、生产)。

  二、收取标准

  居民类、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采用随水收取方式。

  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0.64元/立方米。

  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0.66元/立方米。

  三、减免政策

  (一)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在我区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户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用水量不足2立方米/户·月的用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管理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缴入区财政专户。

  (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

  五、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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